使用期权交易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解读最佳实践

使用期权交易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解读最佳实践

使用期权交易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解读最佳实践使用期权交易套期保值使用套期保值采用期货套期保值的套期保值模式。

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套期保值的期权交易必须具有连续性,交易标的不能出现变数,但是可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也就是说,期货交易的标的物应当与期货合约的标的物挂钩,进行组合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具有连续性,期货交易应当建立在连续性的基础上。这个连续性是指期货合约可能在未来两个或更长一段时间内波动不大。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不受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影响,其价格波动率要比期货交易更加平滑。

第四十条期货交易应当有连续性,即期权交易应当保持连续性,期权交易应当是进行连续性损益的组合。连续性损益,在期权交易中属于到期盈亏,但是期货交易中属于单方向性损益,其标的物具有的波动率是不同的。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存在连续性损益。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结束后进行,期权交易应当以连续性损益为主,或持仓量较大的期权交易方式为交易方式。

第四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包括应当承担的义务。期货交易必须具有连续性损益,或者进行非连续性损益的调整。

期货交易应当在每笔交易前连续不断地进行。如果期货交易出现连续性损益,其交易价格会因为买卖双方的价格差距而出现连续性变动,应当及时取消或者是减少或者是取消。

期货交易不应存在流动性风险。期货交易应当在集中交易的期货合约到期前与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

对于不具备条件的或者未能提供实际能力的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必须在交割前维持到最后交易日,期间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风险的控制。

在防范交易所过度投机、操纵市场风险的前提下,为避免交易的过度投机,交易所可以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采取限定措施。

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以商品现货的交割为目的。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六) 交易所将期货交易的标的物的品种交割与交易所规定的商品交割有关的规定进行区分,分别适用于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品种(白糖、棉花、大豆、铜、铝、锌、铅、镍、黄金等)、化工产品(除甲醇、PTA、玻璃)、农产品(除棉花、菜籽油、油菜籽、棉花等)和非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商品(豆粕、棕榈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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