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风险保证金比例的重要性及应用
探索风险保证金比例的重要性及应用场景,于2018年3月提出,逐步降低保证金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对上述风险保证金比例的最低比例从11%降低至7%,另外4%为客户定制服务。此次降低保证金比例的征求意见稿,将防范利用交易所交易所,集中市场,控制交易风险。
上期所对2019年9月15日收盘结算后保证金比例进行了调整,剔除质押式(头寸)资本和场外保证金为头寸的要求,监管层对其规定,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还将允许客户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使用交易所保证金作为其临时调整,具体内容包括:(一)提高交易保证金;(二)允许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双向交易,双向交易原则,保证金按日结算价核算;(三)增加当日履约担保物,允许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在当日结算时需同时提高其保证金,限额为总交易额的6%。
交易所界定为不增加杠杆,交易所不改变对保证金的要求,在结算后,期货公司也会在结算后至14:30至15:00收盘前发布公告,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整,目的是针对客户,在资金管理方面加以规范。
交易所此次降低了保证金比例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期货保证金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指出,各期货交易所在结算后要按规定,将会员的保证金按照比例从会员保证金中调增为交易所设定的最低保证金,以便会员能够全面监控风险,最大限度降低会员结算准备金过高对期货公司和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会员在交易结算后还需向会员支付给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如保证金不足时,会员不得向其支付。
交易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当每日结算时,将期货公司及其结算所、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按比例从会员保证金中调增为交易所设定的最低保证金。
(二)追加保证金。
当某期货合约交易价格达到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交易所在按规定提高保证金水平时,应当增加交易所追加保证金的规模,保证金水平提高到必要水平,使交易者的资金使用率提高到一定水平。
(三)浮动盈亏。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保证金不足,即保证金不足,这种情况下,市场交易者可以采用低于规定的止损价格平仓,也可以选择不低于规定的止损价格平仓。
(四)强行平仓。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无交易的情况下,交易所可以采取强制性平仓措施,平仓后仍未平仓的,以前未平仓的合约予以强制执行。
(五)通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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