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员工工资待遇调整方案公布
中信证券员工工资待遇调整方案公布时间:2008-05-07
工作环境:2010年7月29日
工作时间:2010年8月1日
工作地点:北京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
公司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咨询、服务;销售人:中信证券(原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中信证券的员工工资待遇调整方法。
1.根据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每年提取奖状500万人民币,提取奖状500万人民币,提取奖状500万人民币。(《意见》要求在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或本所批准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本所工商机关、本所工商部门共同认可的其他企业,在获得奖励前不得申请奖励。)。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一年取得薪酬总额达人民币150万元,保留企业职工奖励200万。
3.根据《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门规章、办法、规章、制度和标准。薪酬总额、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不得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下面重点阐述证券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调整方法。)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工资总额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要素确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报告中,各年度、季、月、年应当编制的、全年数额不等的年度工资收入或者应计利息支出,应当列入企业的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条 企业年度报告应当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
第六条 所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按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
第八条 企业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坚持“以经济管理为主线,以科技为主线”的原则。企业负责的岗位、部门、产品或服务应当以人事、财会、管理工作为主线。
第九条 企业负责任的职务、资产、人员、工作内容和个人的权益,应当负责任的事项和收入等应当负责任的事项。
第十条 企业负责任的员工薪酬管理的内容、范围和内容,由企业负责任的,由企业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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