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通知:关于期货交易风险提示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通知:关于期货交易风险提示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通知:关于期货交易风险提示的公告:发布如下公告

一、异常情况

(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境内任何一个期货交易场所暂停其交易,暂停期间任何一个期货交易场所暂停其交易,暂停期间所有期货交易场所接受其交易转移,停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持续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会员连续12个交易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段,恢复至正常状态;(三)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已将该期间交易品种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百分之十,实行闭市制度;(四)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没有强制平仓制度;(五)在异常情况下,期货交易者只能被迫停牌交易,但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段;(六)恢复交易后,如该期间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期货交易所有权采取暂停交易措施的原则,在停止交易期间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七)交易所根据交易的情况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如果疫情期间交易所采取了临时关闭状态,该事件为防范交易风险,期货交易所将继续公布该事件。

(八)交易所提醒交易者注意疫情期间的风险,但不会放任交易者交易。

(九)经交易所将当日风险通知全体会员和所有会员,然后进行当日风险通知业务工作。

(十)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期货公司员工,在视频监控当中向每一个会员进行操作,这批交易者或受骗者要避免此类行为发生。

(十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交易人员及居间人,应当在交易所取得盈利后方可进行交易,如不盈利则会取消其继续交易的资格。

(十二)客户、居间人以及期货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居间人的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的业务规定,并保证受骗者的资金及时归还。

(十三)期货交易所应当妥善处理居间人及居间人的问题,向居间人和其他客户进行报告。

(十四)交易所应当妥善保存居间人及客户的重要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的信息登记档案,使客户应妥善保存居间人及客户的档案信息,履行交易所的功能定位。

二、期货交易咨询服务

1.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供资金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告知其自己客户进行交易,在投资者查询相关信息时,应告知其资金交易的性质、时间、地点、客户年龄、交易的联系方式、资金存取时间、结算方式、平仓方式、资金去向等。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供的资金交易咨询服务中,都有在投资者查询的书面说明书中告知客户进行交易的时间、地点及结算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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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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