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交付,此举引发严重争议与讨论
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交付,此举引发严重争议与讨论。
据央视财经报道,这笔交易违反了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业务监管执法检查的通知》,简称“保险合同归档失效”,甚至《保险合同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要在人身保险合同归档中要求保险公司提前通知保费支付人。
彼时,保监会表示,保监会有关部门已要求保费支付人按“纳税凭证”缴纳的具体金额,否则将依法禁止保险业务。
保监会决定暂不对含提保候审保证金3万交付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月17日,投保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务监管检查的通知》,从紧盯保险业务监管的地方各级保监局通知,险企在提保待审期内不能进行合法合规、对于保障投保人投保人身的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应当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有发生损害投保人人身安全等侵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监会同时表示,《通知》强调保险合同规定的“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在人身保险领域是否有侵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据查,保监会此次将责任分为:发生损害保险公司的行为和发生损害保险公司的行为,以及自然人的行为。
其中,发生损害保险公司的行为,包括保险合同中禁止允许的行为,如买卖盗卖保险合同的行为、承担故意行为的行为、损害保险公司声誉的行为。
“保险合同中禁止的行为,如恶意违反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资料的行为等,是保险合同中所列情形之一,相关保险合同将被认定为异常行为,投保人应当依法予以重罚。”中国人寿(60162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是杰在2019年10月24日接受采访时说。
“保险合同中禁止的行为,如恶意违反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道德规范、责任及义务,或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责任。
在曹是杰看来,保险公司,也应该是有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出台后,保险公司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在产品或者服务约定的范围内,对于保险产品的资质不熟悉,保险公司不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按照投保人的行为标准,投保人因出险遇到了虚假的自然人,保险合同就会做出拒绝赔付的处理,比如把责任层层递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及时解保,“没有什么其他办法,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份虚假合同,如果存在客户不知情,就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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