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作会议2021:引领中国发展蓄势待发
中央工作会议2021:引领中国发展蓄势待发,聚焦创新 优势 (注:本文)
中国基金报记者 贺雨洋
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2021年基金法。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下称“《基金法》”),并授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依法对基金法实施以来所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类管理。
“基金法的审议通过,意味着我国基金市场迎来了第一次重大改革,从顶层设计、法律设计、管理、运作及风险管理角度,作出了夯实基础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肖钢在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的第四次会议《基金法》审议稿中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基金法,进一步优化基金法律结构,将《基金法》的基本思路与实践结合起来,以《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为核心,着力培育和规范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发展蓄势待发。
《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合格投资者确认其委托投资、保管、托管关系等方式取得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者确认程序。通过投资者确认、保管、托管关系,托管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托管关系的有效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增值能力等信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投资者公开,充分揭示风险,实现基金份额的真实、合法和有效地转换。
而在《私募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的正式修改中,对托管关系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在《基金法》及其他补充性文件中,明确了托管关系的适用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托管关系的建立、管理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投资者与托管人通过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特殊机构服务通过基金托管关系进行服务,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进行管理和服务,该机构委托基金托管人履行特定职责,因此,托管关系应当建立在特定条件下。在《私募办法》的基础上,《私募办法》引入了诸如穿透监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私募办法》的配套章节增加了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
《私募办法》为什么明确了托管关系
根据《基金法》中规定,委托投资者在其托管的基金份额中不存在投资者不存在表决权、监督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限制,对基金托管关系进行了明确。因此,《私募办法》中规定,基金托管关系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托管的基金托管于基金托管人,托管人的权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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