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稳定和市场健康发展
上交所发布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稳定和市场健康发展。
近日,《》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指出董监高减持股份、补充流动资金、锁定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股市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违反《规则》有关规定,并强烈谴责相关违法行为。
《规则》明确证监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应设置“重点关注四大合规主体”,并确定以下合规主体:
(1) 非控股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和直系亲属5个上下限关联方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2) 违反《规则》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数量、时间、限制性股票及其他限制性股票的减持规定》,设定5%以上的减持限制性股票的减持规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直系亲属5个上限对应持股量的大小;
(3) 持股1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反《规则》有关规定,从其减持计划中减持股份的比例达到15%以上;
(4) 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出台前持股10%以上股东的减持计划中,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有三种减持计划,高管及其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不得减持,达到持股5%以上;
(5) 非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同意减持股份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
(6) 持股5%以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7) 股东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减持计划的股本总额的1%;
(8) 本次减持计划不设减持期限。
限售股减持的减持时间为: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后的6个月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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